首页 > 廉政要闻 正文

廉政要闻

关于打击诬告陷害行为|致青铜峡市广大人民群众及党员干部的一封信

稿件来源:青铜峡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 2025-03-28 10:08:48
分享至:

青铜峡市广大人民群众及党员干部:

  一直以来,青铜峡市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,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,为维护群众利益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。然而,在我们的工作中,却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。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利时,个别人员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,故意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,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,企图干扰正常工作秩序、抹黑党员干部形象。这种诬告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被举报人合法权益,也浪费了大量的纪检监察工作资源,扰乱了社会公序良俗,破坏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。

  为了坚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,营造健康有序的信访举报环境,我们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及党员干部:

  一、准确认识诬告陷害行为

  根据《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(试行)》之规定,出于个人目的,歪曲事实、捕风捉影、道听途说、颠倒黑白,陷害、抹黑、诋毁等恶意举报的;伪造材料捏造事实,损毁党员干部或者竞争关系人声誉,意图阻止他人得到提拔使用等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和换届选举工作的;发泄私愤,造谣生事,故意诬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;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初步核实、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,仍对被检举控告人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并反复举报的;因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,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编造违纪违法事实,转移视线,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;恶意举报、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,或者施加压力要挟、侮辱及中伤,意图达到个人目的,均属于诬告陷害行为。

  二、依法依规进行信访举报

  广大人民群众及党员干部在行使监督权利时,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,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,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夸大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陷害他人;自觉接受党组织、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;尽可能提供真实姓名、联系方式,并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,便于我们开展调查核实工作。

  三、诬告陷害必受严惩

  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,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利益,应当建议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。

  同时,我们也将及时为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,最大限度消除干部思想顾虑和社会负面影响,灵活运用书面、会议、通报等方式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,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,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。

  在这里,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及党员干部,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珍惜和正确行使监督权利,共同维护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。让我们携手共进,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,为青铜峡市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!

  若需要进行信访举报,可通过以下方式:

  1.电话举报:12388

  2.来访/来信举报:青铜峡市纪委监委信访室[青铜峡市古峡东街53号]

  3.网络举报:登录青铜峡市纪委监委网站https://ningxia.12388.gov.cn

>>><<<